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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标准需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来具体确定,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所选的类似房地产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及占地面积等方面与待评估房地产具有高度相似性。若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应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2.关于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措施: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通常会在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详细规定。3.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问题:由于征收行为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应由评估机构通过专业评估手段加以确定。流程如下: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确定拆迁范围之后,将通知送达至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机关。2.区、县政府机关接到通知后,将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要求其严格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同时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3.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上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4.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且大部分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与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反馈的意见对方案进行相应修订。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将对拆迁事项的各项权利义务,例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解析: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系数,以周边类似房价为参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需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所谓“类似”的概念是指在区位、用途、建筑物结构以及占地面积等多方面具备相似特征的物业。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其次,对于涉及到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通常会在政府所制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详细规定。再者,由于征收行为可能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其具体补偿数额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若双方无法在此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之相关规定,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通过科学评估手段加以确定。以下是整个过程的详细步骤:首先,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确定拆迁范围之后,将相关信息通知至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机关。其次,区、县政府机关接收到通知后,将立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进行严格控制,同时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再次,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出一份详尽的征收补偿方案,并上报给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然后,当涉及到因旧城区改建而需要征收房屋时,若大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并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一场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共同参与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上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原有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最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将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将对拆迁事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例如补偿方式、金额、应安置人口数量、应安置面积大小、安置地点、楼层、搬迁过渡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且具体的规定。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是怎么样的1、拟定收回方案市县土管部门根据市县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管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县政府土管部门提出,土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3、报批土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县政府审批4、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县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讼权利。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一定时限内,依法向上级或者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5、注销登记土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原来为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6、补偿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县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过去的房屋拆迁,在流程上有所区别,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具体流程,可以简单概述为以下步骤:⑴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⑵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⑶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⑷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⑸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⑹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⑺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⑻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⑼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⑿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上述内容可知,征收流程复杂,法律对此流程的规定也是硬性的,缺一不可,大家多了解拆迁流程,找出违法之处,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国有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与补偿标准的规定关于房屋价值的补偿事宜: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通常按邻近地段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来确定。在此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所参考的类似房地产必须在区位、用途、建筑构造及占地面积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的特征。若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则应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具体的评估工作。
专业解答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国有土地征收的公告多久,征地工作程序相关的法律规定。
专业解答根据该“征补条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要遵循以下程序:一、要符合法定的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要求、满足“四规划一计划”;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
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是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等,对于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还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文件并通过审查后取得。
专业解答区片综合地价是根据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产值、人均耕地数量、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测算出的土地补偿标准,可以用作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依据,但是其不包含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律师解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是: 1、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需要先进行项目征收的立项工作,并且做好项目前期的调查以及摸底; 2、房屋征收的部门草拟关于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及安置方案并且要报给县或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3、针对计划征收房屋进行实地调查及登记,并针对调查结果公布有关的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针对还没有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以及认定和处理工作;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的定论并且将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一般征求意见的时间期限不得少于30天; 6、县区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以及公布。
律师解析 国有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 前置程序 1、拟征地告知 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 第二步: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步: 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四步: 确定补偿安置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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