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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在解除质押之前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操作,然而,如果经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协商且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允许进行相应的转让行为。
【关于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的质权设定以及转让方面的限制要求】当通过基金份额或股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时,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之时起正式生效。
在此之后,除非得到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协商同意,否则此类质物将无法进行转让。
而出质人在转让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股权所获得的价款,必须优先用于偿还质权人的债务,或者将该款项进行提存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024-05-13 16:5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