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子女抚养费用问题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要求支付育儿、孝顺父母或者扶养费用的司法程序并不受诉讼时效规则的制约。特别地,若非子女亲身抚养方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用,那么子女有权随时以自身名义向对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用的诉求。
解析:
关于未成年人抚养费用问题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在请求支付相关抚养费用、瞻养费用或扶助费用等事宜时,不受诉讼时效制约。
尤其是对于那些未能亲自承担孩子抚育责任的父母而言,他们有权在任何时候以自己的名义向对方催讨抚养费用的给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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