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相关的法律
1、劳动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它不同于提供家政服务的“钟点工”、“小时工”,同劳务工也是两个概念。
2、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3、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4、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5、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计算公式: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小时数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超出八小时以外的按1.5倍(非双休日),双休日的按2倍计算,节假日三倍。
对这部分小微企业来说,提升最低工资标准将加大其人力成本。据广东省人社厅网站公布的数据:2010年至间(除2012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率分别为:2010年2
1.1%,2011年1
8.6%,2013年1
9.1%,1
9.1%和19%。
这一增速远远高于GDP的增速。公开资料显示,自2010年至,广东省GDP的增幅分别为:2010年1
2.4%,2011年
8.0%,2012年
10.2%,2013年
8.5%,
7.8%和
8.0%。
2月19日,国家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公开活动上发表讲话。他认为现行的用工制度脱离劳动生产率,工资刚性上涨,降低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最近十年,特别是最近八年,工资超过劳动生产率两三个百分点,使得我们竞争力越来越不足,实际上代工制是灵活用工,不可能长期发展。法律造成的扭曲,使生产力极大地退出。我们一直说要提高工资收入,但推得太早了。”楼继伟说。
《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称:将合理调节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坚持收入水平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将适当降低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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