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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作为选举者,您在充分知悉候选人情况之后,享有变更候选人人选、否定所有候选人并另行选择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体都应当尊重选举人的意向,禁止以任何形式强制其投出特定的选票或放弃投票。
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委员会的产生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当选者的民意与意愿。
选举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党组织及选举人的深入探讨与充分酝酿。
在正式选举阶段,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方法。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2024-05-12 17:0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