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枉法裁判罪的判断标准,具体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首先,实施了枉法裁判行为,且导致当事人或其近亲家属因受到受害影响而选择自杀、自残等方式造成了重伤、死亡,或者陷入精神失常状态的情况;
其次,实施的枉法裁判行为,致使特定个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或者虽然没有达到十万元的金额上限,但是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况;
再次,实施的枉法裁判行为,使得法人或其他组织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二十万元,或者虽然没有达到二十万元的金额上限,但是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一百万元以上的情况;
第四,通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和证据,制造虚假案件并进行枉法裁判的行为;
第五,与当事人相互勾结,制造伪证,销毁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从而进行枉法裁判的行为;
第六,出于私情、私利考虑,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却仍然予以采纳,或者故意对应当采纳的证据不予采纳,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从而进行枉法裁判的行为;
最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也应被视为枉法裁判罪的认定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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