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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曲靖
解析:
以下列举了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原始投资价值的合理原因包括:
(一)所投资的公司在过去连续三年内持续亏损,缺乏盈利能力;
(二)由于受到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导致控股方不得已以较低的价格进行股权转让;
(三)股权转让对象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责任的亲属等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05-12 16:0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