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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医保断了一个月有何影响

郑** 江西-九江 医疗保险纠纷咨询 2024.05.12 15:54:00 391人阅读

苏州医保断了一个月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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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医保缴费出现间断情况,自下一个月份起,便无法再享受到医疗保险的报销服务。
这意味着,您将不能享受由医保统筹基金所提供的保障,但社保卡中存储的个人余额仍可照常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如仅在三个月之内发生医保缴纳中断现象,当您重新启动缴纳时,仍旧可以计入连续参保的计算周期;
然而,若超过此期限,则您的缴费年限将会被清零(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并不会受到影响)。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024-05-12 15:55:00 回复

一、苏州市区(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女参保人员生育津贴相关政策:
1、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计发天数为:顺产的,12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所以怀孕期间更换参保单位(仍在市区的),由于各单位社保缴费基数存在差异,故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会有所改变,但计发天数根据生产情况确定,与单位无关。如非市区单位,需咨询当地生育保险政策。
2、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故用人单位在职工依法享有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违反上述规定。
3、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故符合苏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依法享有产假期间应正常支付其全额工资,若收到的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工资的,再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生育津贴低于等于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无需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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