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解除后无需退还彩礼;
然而,仍存在两种特定情境,在此之下男方有权请求女方归还彩礼。
首先,在双方已经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且未进行实质性的共同生活期间,若发生离婚事件,男方有权申索返还彩礼。
其次,在男方于婚前支付彩礼致使自身生活出现严重经济困境之际,离婚之时同样拥有申索返还彩礼之权利。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一段婚姻关系若以离婚收场,则彩礼无需进行返还。
然而,存在两种特殊条件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归还彩礼。
首先,尽管男女双方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过,那么在离婚之时,男方有权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
其次,如果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礼导致自身经济状况陷入困境,那么在离婚之际,他同样拥有向女方索回彩礼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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