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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实际所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怎么办
倘若一位当事人坚信不动产权属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存在误判,需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对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进行确认;那么,他便负有举出相关证据以资证实的责任,若所出示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应依据法律的规定,明确争议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身份。
解析:若某方当事人主张不动产登记簿所载权利人为误导性人物,并以之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希望审查和确认该物权的真实所有者;在此情况下,提起诉讼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观点,例如,若证据足以证实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则应依据法律规定,明确争议不动产物权的真正权利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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