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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则有什么

石* 江西-九江 抵押担保咨询 2024.05.12 10:00:00 316人阅读

抵押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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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范,合同在未得到权力方认可之前,其法律效能尚未确定,只能等待权力方的最终确认后才能生效,若权力方对该合同不予确认,那么该合同将无法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应。
此类合同之所以称做“效力待定”,主要源于它们在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实际地位与权限上存在尚需完善之处,例如缺乏行为能力、代理权或处分权等关键要素。
对于合同的权力方而言,他们有权决定是否承认该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权力方选择承认该合同,那么该合同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反之,如果权力方选择否认该合同,那么该合同将失去其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力方的最终决策。
此外,当合同的权力方尚未做出决定时,合同的相对人(即合同的另一方)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向权力方发出催告,要求权力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给予答复。
如果权力方在这期间没有给出任何回应,则可视为权力方已经拒绝承认该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相对人仍享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但必须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024-05-12 10:02:00 回复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其监护人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的,视为监护人的认可,抵押担保有效
2. 抵押人出具空白合同,在抵押合同上盖章并且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抵押合同并不无效
3. 抵押合同中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该约定无效
4.事后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取得该价款的,应依法予以返还
5. 以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房屋抵押不因此无效
6. 以非自己所有或有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合同无效,债权人不能获得对该财产的抵押权
7. 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
8. 董事会决议是公司内部事务,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抵押权人,即使未经董事会决议,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抵押权及于约定期间发生的债务
9. 当事人约定先办理抵押登记后签订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抵押登记不因其先于主合同债权成立而无效
10. 金融机构以协议形式与债务人达成具有减免债务性质的约定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属于建立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
1
1. 抵押人以自有房产为债权提供抵押,但抵押人同时有两枚公章,办理抵押登记所用的公章后被法院判决予以收缴,办理抵押时的法定代表人亦因涉嫌犯罪被更换,抵押行为仍然有效
1
2. 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对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当事人向其中一个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并获准进行抵押登记,应认定该抵押合法有效
1
3.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建筑物权利主体不一致,进行抵押并登记的,抵押行为有效,债权人取得抵押权
1
4. 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后就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属无权处分,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

您好,关于抵押权的公示登记效力,抵押权警示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协议中和执行过程中提供财产抵押的公示登记。如上所述,为民事调解协议中的义务人提供财产抵押、为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抵押属于民事担保,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抵押协议,抵押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只有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即民事协议中的权利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才取得了抵押权
只有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才取得了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既然现有法律能够解决民事调解协议中和执行过程中的抵押登记问题,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就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许可抵押权转让的。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和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
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次序的处分,可分为三类:
①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其相互间的次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变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权。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应当予以登记公示。
②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原抵押权及其次序亦不发生变更,受让人仅取得让与人对抵押物变价金受偿的次序。
③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使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抛弃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次序。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96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 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 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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