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阶段审限最长为:
1.5月+1月+
1.5月+1月+
1.5月=
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案件审限最长为
1.5+
6.5=8个月。审查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是怎么回事?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刑肌法冠盒攉谷圭贪氦楷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案情复杂,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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