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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离婚申请法院调解流程是什么

高** 江西-九江 离婚咨询 2024.05.11 10:08:00 496人阅读

未登记结婚离婚申请法院调解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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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两位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议题。若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共识,即可自由解除同居关系;
然而,若未能就此达成一致,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以求得同居关系的正式解除。在此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将按照共同所有进行处理分配。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
(一)第三条规定,如有当事人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对于已受理的此类案件,将裁定予以驳回起诉。而对于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相关争议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则应依法予以受理。

2024-05-11 13:0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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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未进行合法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两个人并无须讨论是否有离婚之必要。
若他们能够达成共识,便可直接结束这段同居生活;
然而,若是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寻求解除这段同居关系。
同时,应该留意的是,在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应按照共同所有的原则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
(一)中的第三条规定,如当事人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而对于已经受理的此类案件,也会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但是,如果当事人因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问题引发争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024-05-11 10:09:00 回复

一、申请1、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到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申请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被收养人来源经过和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3)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人、被收养人确实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城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无子女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或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抚养弃婴、儿童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无子女”的条件,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划生育部门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的情况证明;(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抬人(组织或个人)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的,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拾人(组织或个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当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单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情况和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或者经公证的弃婴、儿童来源的公证证明;(7)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收养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或安排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提交);(8)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以上第(1)、(3)、(4)、(5)项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4.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和儿童住所地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2)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收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书》;(3)同意送养意见。其他的送养人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审查、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取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首先,验证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其次,核实收养当事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必要时要进行调查,防止伪证。2、收养登记员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审理,对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收养条件的,报县(市)、城区民政局领导审批后,给收养人发《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三、收养人与送养单位签订收养协议收养人持《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到当地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送养单位的人事部门按《收养登记申请书》中“送养人情况”和“被收养人情况”栏目内容要求,填上相应的内容;单位、村(居)委会负责人(即:单位的法人代表、村、居委会主任)在“送养人意见或儿童福利院负责人意见签宇、盖章”栏内,将被收养人来源情况、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简要叙述,提出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并签名,单位的人事(办公室)部门盖上单位行政公章;四、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送养的社会福利机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填好的《收养登记申请书》、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收养协议书》(2份)一并交给收养人。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五、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按照《收养法》的法定程序,给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是可以办理登记手续和孩子上户口的程序的。当然,需要收养小孩,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因为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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