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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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存在不忠行为的过程中,务必关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针对电子邮件与即时通讯工具中的“出轨”信息,应在提取过程中寻求公证机构的公证。
如此一来,能够极大程度地提升此类证据被法庭认可的概率。
(2)对于保证书或忏悔书等形式的“出轨”证据,这类书面材料通常会让当事人难以否认其真实性。
然而,此类证据的内容必须详尽,包含“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以及具体事件”等关键要素。
(3)影像类“出轨”证据,如照片与录像资料,但在获取这些证据时必须确保其合法性。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务必要高度重视获取途径的合法性以及内容的合法性,否则可能导致法庭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4)录音类“出轨”证据,包括实时对话录音以及电话录音。
当双方就不忠行为展开谈判时,若出轨方承认自己的外遇行为,即使在另一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些录音也可作为有力的证据提交给法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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