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限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执行原坐牢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要求无再犯罪的危险的,能够假释。具体限定如下:《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适用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坐牢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事实上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的,能够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能够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有意杀人、蹂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寓居社区的影响。
第七十九条 【流程】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议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流程不得减刑。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