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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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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产赠与流程是什么

杨** 江西-九江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5.10 13:26:00 445人阅读

西安市房产赠与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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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房产赠送他人所需履行的手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赠与人与受赠人需拟定并签署明确的房屋赠与合同即所谓的赠与书;
接着,相关赠与行为的当事人在进行房产赠送过程中,必须持有原始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以及赠与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相应的契税;
然后,根据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房产赠送行为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接下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这个阶段,房屋赠与的当事人需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原始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赠与书及其公证文件、契税收据等相关材料;
最后,赠与人需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
此处所指的交付,须以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前提条件。
若在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尽管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了受赠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仍可视为赠与行为已经生效。
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若赠与人未能如期交付赠与财产,受赠人有权请求其履行交付义务。
然而,若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毁损、灭失,赠与人则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4-05-10 13:2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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