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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质权有何区别

李* 福建-宁德 抵押担保咨询 2024.05.10 13:14:00 339人阅读

留置权质权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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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其主要区别如下所述:
(1)成立基础层面存在差异;
质权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得以确立,然而留置权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2)占有要求的条件也有所不同;
尽管两种情况都需要动产物品的占有以及转移作为前提条件,但是质权只在设立之时才产生占有支配关系,使动产与债权之间在事前并无任何占有关联;
而留置权的权力在事前便已经与被担保的动产建立了法律上的联系;
(3)涉及的法律关系客体亦各异;
质权的标的范围广泛,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等多种形式;
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仅局限于动产领域;
(4)权利的实现方式也存在差异;
当债权到期却未能得到清偿时,质权便可以自然地行使;
然而对于留置权而言,即使债权已经到期并且未能得到清偿,仍然需要遵循法律程序,才能实现留置权;
(5)消亡的原因也不尽相同;
质权不会因为债务人为其提供其他担保而消失;
而留置权则会在债务人为其提供其他担保的情况下自动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詈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024-05-10 13:16:00 回复

2。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区别显而易见了吧、基金份额、应收帐款质押后两个我答不出来。有了定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两类1,将该动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权利质押票据质押、股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区别显而易见了吧、基金份额、应收帐款质押后两个我答不出来。有了定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两类1,将该动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权利质押票据质押、股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具体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质押权与留置权法律效力的先后顺序
通说: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抵并根据实际分为以下情形:
1、先质后留
即在质物上设定留置权。
(1)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又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对质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对该财产享有留置权。这种情况,原则上留置权优先,但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选择哪一权利行使,因为此时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身份是重合的。
(2)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为保存质物等原因,将质物交给他人加工、修理、保管,在无力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他人取得留置权。这种情况,留置权优先。
2、先留后质
即在留置物上设定质权。
(1)留置权人在取得留置权后,又将留置物出质。如前述留置权人“先留后押”,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情形,质权的效力优先于留置权。
(2)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为担保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又以该留置物为其设定质权。这种情况与先质后留的
第一种情况处理相同。
3、同时质、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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