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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此需明确指出的是,女性职员在生产假期尚未完全结束之际,如有意愿提前回归职场参与工作活动,其行为原则上无疑是合法的,但是,具体情况还须视个人意愿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判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明文规定,处在产假期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各项法定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侵犯这些权益。
在通常情况下,雇主应当避免让处于产假期的员工提前回到岗位开始工作。
但是,如果女职工本人主动表示希望提前结束产假重返工作岗位,那么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
值得强调的是,若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决定提前复工,她应该与所在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以确定相应的待遇、补偿等事宜。
此外,如果女职工在产假尚未结束时就选择提前复工,这并不构成加班,因为产假乃是女职工的法定权利,并非企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无需向该女职工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24-05-10 12:2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