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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附加损失如何界定

贾** 广西-北海 交通事故类鉴定咨询 2024.05.09 12:47:00 355人阅读

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附加损失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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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其赔偿额度理应由相关的运输经营管理部门,选择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或者寻求物价鉴定部门开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以科学、客观地确定最终的损失赔偿金额。
除此之外,对受损车辆进行正常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停运损失,亦应纳入赔偿范围之内。
对于非运营性质的车辆,若因交通事故导致停运,在车辆修复期间,由于无法使用该车而引发的经济损失,同样应当依法主张自身权益,并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2024-05-09 12:4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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