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每日夜晚的22个小时至明天清晨的第一缕阳光出现之前(时区相差忽略不计)所进行的道路修建作业,假如这些工程产生了超出既定标准的环境噪音,并且对邻近居民的日常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了民众的合法权益。
在此种状况下,受到干扰的居民拥有权利向警方报案,并请求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参与处置。
这种由噪音引发的扰民现象,其违法性质主要体现在其实际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之上——即对公民享有安静生活环境这一基本人权的侵害。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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