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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否合法

王** 福建-宁德 合同纠纷咨询 2024.05.08 18:42:00 445人阅读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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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装饰装修处理事宜,若承租方在出租方许可之下进行了装饰装修工程,那么在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尚未与不动产完全融为一体的装饰装修部分,只要出租方愿意继续使用,便可以考虑将其以市场价格转让给出租方,并达成协议;
然而,如果出租方并不希望继续使用这些装饰装修物,则应该允许承租方有权利将其拆除。
在此过程中,如因拆除行为而对房屋造成损害,承租方应承担修复责任,使之恢复至原始状态。
对于已经与不动产紧密结合的装饰装修部分,如果出租方同意继续使用,同样可以考虑将其以市场价格转让给出租方,并达成协议;
但若出租方不希望继续使用,则应由双方共同根据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按比例分摊现有价值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024-05-08 18:44:00 回复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双方应当对此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装铁合金门的承租人,可以下走铁门,但必需对原门要恢复原状,如有损坏,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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