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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诉讼交叉管辖有规定吗

李** 江西-九江 股权咨询 2024.05.08 14:31:00 443人阅读

股东代位诉讼交叉管辖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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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代位权诉讼当事人的规定如下:
债权人作为原告诉讼方,次债务人为被告,而债务人为在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
若经审理债权人胜诉,则应由次债务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且可以自其已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至于其他必要的相关费用,则应由债务人承担。
关于代位权诉讼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024-05-08 14: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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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股东代位诉讼交叉管辖有规定吗

    专业解答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作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若债权人胜诉,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并优先支付债权。其他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此类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024.06.24 205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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