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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离婚了没房住可以买房吗

张** 广西-北海 房屋买卖咨询 2024.05.08 11:48:00 367人阅读

经济适用房离婚了没房住可以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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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购买经适房的业主在面临婚姻破裂等问题之时,仍保有购置普通商品房的资格。
但是,为了确保公平性,在最终决定购买商品房之际,必须将经适房无条件还给国家所有,不得存在任何留置权。
换句话说,我们提供给大家的这套经适房,它的主要定位就是具有强烈社会福利色彩的商品住宅,在房屋售价方面,对比当前市场价格要更为亲民合理,可以更好地满足广大中等以及偏下收入阶层的购房需求。
然而,如果您已经成功购得经适房,并且决定再行购置其他房产的话,那么政府有权依法收回您所持有的经适房所有权。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2024-05-08 11:50: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对二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分割。军队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这是国家在考虑到军人的实际购买能力,扣除了部分费用后做出的安排,是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之一。同时,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一对夫妻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如果二人在离婚时按照购买时支付的金额进行分割,由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这时,受偿的一方便不能以同等价格再次购买同类房屋,就要以市场价重新购买或租房居住,实际上等于间接剥夺了受偿一方享受军队房改优惠政策的权利。这样的分割方式很显然侵犯了受偿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割,就能较好地体现婚姻法所确定的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无法就这套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如果李某和张某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可由出价最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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