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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转普通程序的原因有哪些

冯* 福建-宁德 办案流程咨询 2024.05.08 10:43:00 459人阅读

简易转普通程序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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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相关情况列举如下:
(1)在案件进程中,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诉讼请求,由此导致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愈发错综复杂者;
(2)由于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邀请证人出庭作证等各项事宜,使得案件在三个月的期限内无法顺利审结者;
(3)在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者;
(4)尽管案件本身相对较为简单,涉案金额也较小,但是其所代表的是某一类案件的典型案例,有可能对大量同类或相似案件的审理产生深远影响者;
(5)案件虽然简单易判,但是涉及到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基本权益问题,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者。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024-05-08 10:44:00 回复

一、简易程序中怎样调解(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案件以外,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4条):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5条)。(三)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6条)。(四)调解书的补正当事人以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7条)。二、简易程序如何转换成普通程序(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在人民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1、发现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3、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4、人们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一并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

一、简易程序中怎样调解(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案件以外,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4条):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5条)。(三)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6条)。(四)调解书的补正当事人以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7条)。二、简易程序如何转换成普通程序(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在人民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1、发现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3、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4、人们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一并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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