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亦可成为行政处罚的目标主体之一。
然而,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明确其作为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若以分公司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该分公司务必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批准文件,证实其为合法的经济实体。
至于那些未经法律规定设立、或者虽已依法设立却尚未获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进行处罚时,应将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视为行政处罚的主要对象。
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非亲生的孩子都具有遗产继承权。
然而,若该孩子是养子身份,且与继父母建立起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抚养关系时,其便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其次,养子女经由养父母的收养而成为家庭成员之一,这一事实决定了他们和养父母之间因收养行为而衍生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也意味着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基于亲缘血统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将在此基础上消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专业解答要明确,非亲生子女不一定有继承权,但养子若与继父母形成法定抚养关系,则有继承权。养子女通过收养成为家庭成员,与养父母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与生父母的关系因此消除。
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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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您儿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也就是说如果您儿子生前写下的遗嘱真实有效,则需要按照遗嘱规定内容进行遗产分割。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已经删除了过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的: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遗嘱并不再天然具有所有遗嘱中的最高效力,应以立遗嘱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 您需要确定您儿子是否留有多份遗嘱,遗嘱是否真实有效,对遗产的分割是否清晰明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样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您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可以依照相关法条和自身实际主张必要的遗产份额。
律师解析 未出生的胎儿在父亲死亡后享有继承权。法律,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所以未出生的孩子是享有继承权的。 如果孩子出生是活体的,则出生以后作为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但是如果孩子出生是死体的,则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孩子出生是死体的,为孩子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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