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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受领者为善意的情况下,其仅承担向原权利人返还现有利益的义务;
若该利益业已消失殆尽,则无需归还相应之实物或支付等值金额。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主要在于法律以保障善意受领者的财产权益不受不当得利行为的损害为出发点。
此处所提及的“善意”,特指受领者并非故意、疏忽或重大过失地对其获得的利益是否具有合法依据缺乏认知(即不知道且无权知道这一事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2024-05-05 16:1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