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自留山与自留地通常被划定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和管理的资源。
其中,自留山是指已经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了分配之土地资源,这类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但尚未得到充分开发利用;而自留地则是在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期间,为了满足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一种土地制度,其性质类似于一种土地补贴福利。
解析:
依据现行法规,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利率条款不能超出借贷契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上限四倍之多。
若满足以下两条件之一即可认定协议利率并无违反上述规定:
1.如双方已在契约中明确约定的利率并未高于借贷契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那么当出借方要求借款方依照该契约中的利率支付其相应利息时,人民法院将予以维护和支持。
2.然而,如果双方在契约中所约定的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那么这部分超额利息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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