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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雇员未经预先三十日向雇主请辞,则雇主有权向其提出追偿违约金之请求。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决定离开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公司。当雇佣期尚未结束时,雇员如未能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工协议,那么这将被视为违法解约的情形并构成违约行为。在此种情况下,依据双方签订的合约条款,雇主有权要求雇员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4-05-02 15:3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