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现行法规要求,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任务之后,必须对犯罪嫌犯进行详细审讯,并为此专门编制讯问笔录。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犯罪嫌疑人为避免逃跑或对公安人员安全造成威胁时,可以将其关进当地的看守所进行羁押,而在此期间,侦查人员对其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审讯都应在看守所内部进行。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认真制作讯问笔录,以确保案件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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