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员工严重的无故缺勤行为违反了雇主所制定的严谨规制,这种情况下,雇主有权单独决定并终止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雇主有权利在如下几种情况下,依照符合其规定和程序的方式,单方面结束劳动合同:
第一,当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存在着某种劳动合作关系,并且这种行为已经对原聘用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产生了严重干扰,或者在雇主提出明确要求后,该员工仍然拒绝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时;
第二,如果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渎职、徇私枉法,给雇主带来了无法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可能导致雇主采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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