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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离婚诉讼中的诉求先后问题,无论男方或女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均无任何不妥之处,也并不会因此而导致在离婚过程中承担不利后果或者受到侵害。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致使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时,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均享有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换言之,法律并未赋予某个特定性别在离婚案件中的优先权,也从未规定过提出离婚的一方将在诉讼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受损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4-05-01 16:0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