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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资产保全反对主张之审议与处置程序乃人民法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之制度,即对于诉求方之异议予以深入剖析、评估和决策。若异议主张具有充分依据且合理正当,则法院有权力采取必要措施暂停对相关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反之,若异议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或理由不足,则法院有权驳回诉求方的异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2024-05-01 13:4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