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肺结核罪犯通常情况下是无需被收押的。针对这些患者,我们会一视同仁地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药品,并且定期进行复查,以确保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疗。如果确认为传染性极强或疾病较为严重的病患,我们则会建议其前往社会传染病防治院进行详细的检查及诊断。若其条件符合保外就医的相关要求,则可提出申请并获批,不必继续在监狱中服刑。
然而,在尚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家属不得擅自将正在服刑的人员带往医院接受检查或者住院治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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