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代持股协议具有充分效力,实际出资人被视为隐名股东,而委派其代表出任股东的一方则是显名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隐名股东希望成为显名股东,就必须遵循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其他全体股东,并且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中过半数以上的明确同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业解答股权的转让权是委托方进行的,受托方没有权利撤销。即代持股协议不可以撤销股权转让。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专业解答私下签订的协议,只要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不涉及欺诈、强迫、损害公众利益或违法强制规定,且内容合法明确,如股权代理协议中包含实际股东信息、股份份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且注明签订日期和签字,即具法律效力。但若有违背上述条件,协议可能无效。
专业解答股权的转让权是委托方进行的,受托方没有权利撤销。即代持股协议不可以撤销股权转让。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专业解答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后签订的协议。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专业解答该行为具有合法性,需审查代持股份合同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只要合同真实且具备法律效力,即受法律严格保护。代持股份作为隐蔽的股权持有方式,在法律上得到认可。但涉及权益关系时,仅实际所有者享有全部收益,名义持有者承担部分权力和对外债务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自签订时生效,需遵守特定生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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