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不管是否属于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只要行使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符合渎职罪主体。关于玩忽职守罪协警是否构成的条件,本案中的王某是被公安机关聘用的协警,事发当日,王某与张某一起出警,实质是受该公安机关委托依法从事公务,与公安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出警公务活动并无质的区别。因此,二人符合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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