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结婚之后遭遇房屋拆迁并得到相应安置房的情况下,如果这些新的住房资源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即以夫妻其中一方的名义进行购买并且所有权证上只列明了这一方为唯一的业主,那么即便新购房款和后续的还款项都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或者该安置计划将夫妻双方共同的权益纳入了考虑范畴,这类房产仍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倘若被拆除的旧有的房屋原本归属于某一方在婚前行使得财产权利,除非针对此事项另有明确协议规定,否则新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应该仍然作为该方的专属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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