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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男方暴力抢走一年多不让见违法吗

刘* 江西-九江 家庭暴力咨询 2024.04.27 09:23:00 400人阅读

女儿男方暴力抢走一年多不让见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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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童监护权争议中,男方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带走女童长达一年多,且阻止女童与其母亲接触,这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若在离婚过程中出现一方未经对方许可私自带走儿女的情况,这种行为无疑是非法的,对此问题,我们可采取起诉的方式,向当地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要求来解决。一方面,拥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方若是出于某些原因而拒绝允许另一方行使其探视的权利并强行带走子女的话,另一方有权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法律手段对那些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实施强制措施;
然而,如果是未获得抚养权一方擅自带走子女的情形,另一方可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将子女交还给合法的抚养监护人。
此外,如果对方因为带走子女而酿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另一方甚至投资可向法院申请暂停行使探望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中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故意妨碍或阻挠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个人或者团体,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相对强硬的强制措施,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和他/她所享有的探视权利进行强制执行。

2024-06-12 19:2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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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倘若其中一方未经允许便擅自带走幼儿,此举属于严重犯法行为,可透过法律之途径解决。作为拥有抚养权的那一方,阻止另一半享有探视权利并强行带离子女,此类行为是不可取且违法的,对此种情况,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同时,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违反规定者施以人身限制或是罚金等具体惩戒措施;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在带离子女时,也要经过法律的审核与授权,如果被剥夺了有效监护人资格,则应当返还小孩予原监护人处,以便于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保护儿童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对方的带走行为本就已构成严重后果,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利提出终止其探视权的请求。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中的相关条款,即第68条中的明确规定,任何拒绝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力的个人或相关机构,均应受到人民法院依法所采取的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惩罚措施。
然而,对于被带走的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以及其探望活动的强制性执行,则并不在此次法规规范范围之内。

2024-06-12 15:1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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