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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个人房屋,要确保居住条件吗

周* 辽宁-鞍山 房屋拆迁咨询 2024.04.26 18:07:12 391人阅读

征收个人房屋,要确保居住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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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涉及到征收私人住所时,必须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得到充分保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被征收人满足了住房保障的标准要求,负责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县级地方政府必须
首先考虑并尽可能优先为这些被征收人提供适当的住房保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24-04-26 18:25:56 回复

对于离婚案件中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所有权,通常就是老百姓所说的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出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比如说,甲有房屋一栋,因甲出国定居,就把房屋钥匙交给朋友乙保管,而后来乙因工作不顺利,一直买不起自己的住房,所以就未经甲同意私自搬进该房屋居住,等甲回国后要求乙搬出时,乙拒不搬出,于是,甲以乙侵害自己房屋所有权为理由至,最后判令乙停止侵权,强令其搬出甲的房屋。这个简单的案例说明了所有权的排他性,一个房屋上不能存在另一个房屋所有权,除房屋所有人之外的一切其他人都不能侵害该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是核心权利,也就是说“我的房屋,我做主”,当你的房屋你自己不能作主时,就说明你的所有权受到了侵害,你可以基于你对房屋的所有权来排出他人的侵害,可以采取诉讼方式,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5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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