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机动车辆与电动车的交通事件中,若电动车驾驶员并无任何过失,则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将主要由机动车一方负责承担;但如果能提供确切证据显示电动车驾驶员存在某方面的过失,那么就应依据其过失的严重程度适当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在机动车一方并未存在任何过失的情况下,其需负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应超出总损失额的百分之十。最特殊的情况在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并非由于电动车驾驶员故意撞击机动车所致,那么在此类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24-04-26 11:51:17 回复
解析:
在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无任何过失行为,则需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用电自行车驾驶员存在一定过失行为,依据其过失严重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辆一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若机动车一方并未出现失误,也将承担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源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故意以撞击方式引发,那么,机动车一方在此情况下可免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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