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员工离职之后,在正常情况下,员工的社会保障状况应该由其原就职单位进行存续缴付。
如果该员工前往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从业,那么社会保障即由他新就职的单位负责缴纳。
反之,如果该员工一直没有找到新工作,则其社会保障需由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士的身份来承担。
同时,原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解除了雇佣合同时或终止了与劳动者之间的协议后的第十五天内,为该名员工处理好其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障方面的关系转移手续。
关于社保费用的具体缴纳程序如下:
首先,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被新入职的单位录取后,如果符合相关规定,需要由新就业的单位或者参保人本人向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衔接事宜。
然后,新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办事机构在收到转递申请的15个工作日之内,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的详细信息给参保者原来养老保险关系所处的机构。
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则会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或责任人及其原因。
紧接着,原来所在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以内,将会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最后,新的社保机构在收到原来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过来的养老保险关系以及相应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会完成所有的操作手续,并把确认信息及时传递给参保人或者用人单位。
另一方面,对于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是采取累积计算方式的,期间可以存在空缺部分,选择补充或者不补充都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当员工离职时,若原先任职之公司仍继续代其缴纳社会保险,这便需要原雇佣方进行支付;而如果员工选择开始新的职业生涯,他/她可以与新任雇主协商是否由新任雇主来承担相应的社保费用。但在另一种可能性下,员工未被任何工作单位聘用,此时他/她需要自行作为灵活就业者来维持自身的社会保险缴纳。
然而,无论哪种情况,雇主都应该在解职或终止劳动合约之日起的第十五日内,为该员工完成相关文件及社会保险关系变迁的操作。以下是详细的社会保险办理流程介绍:
首先,参保人员需要在其新任职地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成功缴费之后,由之前所属之用人单位或本人向新任职务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以及延续的书面申请。
其次,新任职务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会在收到上述转移以及延续的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并根据严格的审核准则批准符合本地法律法规要求的申请,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同意接受的函件,同时为申请人提供相关的信息;对于那些未能满足转移以及延续申请条件的人士,则需要向他们或其所属的申请单位提交详细的书面解释。
然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所述的同意接收函后,也会尽速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涉及转移及延续的各项手续。
最后,当新任职务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了来自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相关的经费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妥善处理所有相关事宜,并且在随后将确认情况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这里提醒您,养老保险的缴费年期是可以累计计算的,其中间出现的空缺时期是可以补足或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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