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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农村宅基地批准证书的有效期通常设定为两年。
也就是说,自获得宅基地审批通过之日算起,若两年之内尚未开始施工建设,须上报至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核准。
经批准后,批准该项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件或其他相关法律手续将有可能予以注销,并由所属乡村集体组织回收和支配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之所以这样规定,考虑到如果某片土地长时间未能充分投入实际利用,有可能会被视为闲置状态。
因此,为了重新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有必要重新分配或者利用这些闲置土地。
宅基地作为农村地区农户或者个人用于建立家庭住所的基本用地,它包含了已建房的土地、曾经建过房子但是目前无建筑物覆盖或者已经无法供人居住的土地,以及有待规划和开发用于未来住房建设的土地等几种不同形态。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2024-04-11 09:10: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