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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采矿用地专指用于开采矿产、岩石、砂砾(沙堆)场地、盐场以及烧制砖瓦灰坑等地面生产环节所使用的土地及其尾矿堆积地。关于采矿用地的转让用途通常不容许转变为建筑用地,从而无法作为建造工业厂房的用地。
然而,在特定且合法的条件下,例如经过规定范围内的审批程序,也是可以利用此类用地兴建厂房的。进一步而言,占用工矿用地需经获得相关批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许可,并且在按照指定规定缴纳土地租金且完成开发建设后,还需要得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首肯或是依据租赁合同中的协议进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24-04-07 11:4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