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警方所发出的治安传召令,如若当事人不予前往,且又未取得充分合理的理由支持,那么公安机关便有权依法进行强制传唤。所谓强制传唤,乃是指当公安机关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中——即办理行政案件时,倘若遇到逾期未出面接受传唤或故意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嫌疑人,则可以采用强制手段将其带离现场并送往公安机关或是指定的地点,接受详细问询的一种重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对于已接到传唤但未经合法许可便未出席亦没有充足理由说明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同样可以不经拘留手续而直接采取拘传的方式。另一方面,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考虑,倘若必须出庭的被告经过两番传票传唤后仍然无视肯求,且没有正当理由抵赖不出席法庭,则依然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对其实施拘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治安传唤、刑事传唤抑或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传唤,一旦当事方未能按时到达或是明确表示拒绝配合,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均有权力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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