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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了居住权的房子还可以出卖吗

周* 新疆-喀什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4.04 07:50:12 430人阅读

设置了居住权的房子还可以出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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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具有居住权之房产,原则上不得进行买卖交易。这是因为房产的居住权并非等同于房产的所有权,即便如老年人享有其子孙的财产居住权,也并未取得该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因此,单凭拥有居住权,并不意味着必然具备出售房产的资格。
然而,倘若在享有居住权的同时,亦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则无疑可以实施房产销售。其目的仅限于解决实际的生活居住问题。若因买卖居住权而超出了具体需求范围,那么这种行为便被视为违背法律规定的。必须明确,居住权本身是不能够转让或继承的,也无法由这类住宅对外出租,除非双方之间经过特别协议对此予以豁免。
值得关注的是,房屋居住权是物役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即持有者对于他人所有的住房及附带设施,享有占用和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设定方式,既可以依据遗嘱或遗赠执行,也能通过合同条款得以约定。甚至无房屋所有权的人士,同样能够获取房屋的有限使用权。当房主把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时,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并不会受到影响。然而,在设定居住权时,必须向当地县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只有经过登记核准之后,居住权才能正式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4-04-04 08:1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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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权能否转让或出售方面,依法建立的居住权并不意味着掌握所属房产的所有权。例如在很多案例中,逝去者的子女享有他们父母遗产居住权,但这并不代表他们拥有可以进行转让或出售房产的权力。对于那些同时具备居住权与所有权的人士而言,他们自然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出售房产。
然而,如果只是单纯地具有居留权而未得到房产的所有权,那么在法律意义上来说,他们无权进行房产的出售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居住权超过了基本需求范围时,进行这种买卖可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因为居住权通常不可转让或继承。
此外,即使不直接拥有房产的所有权,非产权持有人也可以通过租赁方式获取房屋的使用权。需注意的是,房屋所有业主仍能保留自身对所购置房屋的所有权,但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则须征得房主同意且需要在特定县级注册机构进行相关登记,待登记环节顺利完成之后,居住权方得以正式确立。

2024-04-04 12:11:33 回复

据媒体报道,《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近日经市政府批准并正式印发,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规定》的出台,是长沙在加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方面第一次系统提出相关标准。长沙也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开展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城市之一。街道须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内容及标准相对于长沙市既有规定,内涵更丰富,功能更齐全,标准更高。例如在配置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的基础上,增加了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功能,社区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过去的平方米提高到了平方米。教育配套方面,《规定》补充了超大班幼儿园、托儿所配置标准的空白,“超过12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按不少于8.9平方米/生、用地面积按不少于12.7平方米/生控制。”养老设施方面,《规定》明确,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个街道设一处,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每处最低不少于200平方米。住宅项目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作为《规定》的配套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根据《意见》,长沙市住宅项目应配套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幼儿园与托儿所、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为主城间距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小于1400平方米。同时规定,1200户以下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配建托儿所,12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应配建幼儿园。《意见》规定,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将商业服务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作为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且总建筑面积不宜低于300平方米,包括便利店、菜店、食杂店、理发店、餐饮店、药店、维修等业态。“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建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则上不得以货币补偿方式取代。”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媒体报道,《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近日经市政府批准并正式印发,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规定》的出台,是长沙在加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方面第一次系统提出相关标准。长沙也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开展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城市之一。街道须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内容及标准相对于长沙市既有规定,内涵更丰富,功能更齐全,标准更高。例如在配置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的基础上,增加了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功能,社区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过去的平方米提高到了平方米。教育配套方面,《规定》补充了超大班幼儿园、托儿所配置标准的空白,“超过12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按不少于8.9平方米/生、用地面积按不少于12.7平方米/生控制。”养老设施方面,《规定》明确,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个街道设一处,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每处最低不少于200平方米。住宅项目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作为《规定》的配套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根据《意见》,长沙市住宅项目应配套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幼儿园与托儿所、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为主城间距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小于1400平方米。同时规定,1200户以下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配建托儿所,12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应配建幼儿园。《意见》规定,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将商业服务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作为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且总建筑面积不宜低于300平方米,包括便利店、菜店、食杂店、理发店、餐饮店、药店、维修等业态。“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建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则上不得以货币补偿方式取代。”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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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7 17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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