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具有连带责任担保性质的业务中,我们必须清楚,当保证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人,即关联责任人与欠债方对于债务的偿还所负有的连带责任被法律认可时,这就是所谓的“连带责任保证”。
而倘若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按照相关法律途径合理地向各类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其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保证人不得对此种请求加以拒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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