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对司法鉴定存在疑议,可采取书面形式在人民法院所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出。
人民法院将要求鉴定人员对此做出详尽的解释、说明或进一步的补充。
如在收到鉴定人员的书面回应之后,您仍然持有疑议,人民法院将通知持有异议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人员出庭所需的相关费用,并正式通知鉴定人员出席庭审。
对于鉴定意见中可能存在的瑕疵问题,无法通过补正、补充鉴定、补充质证以及重新质证等措施妥善处理的,您有权申请原鉴定予以撤销,再次进行司法鉴定。
倘若因鉴定结果错误而导致合议判罚不服,则务必坚决请求再次进行司法鉴定。
因此,取得主审法官对重新鉴定决定的支持便成为了首要的关键步骤。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不仅应提交申请,还需围绕重新鉴定申请提供充足且合理的理由,尽量搜集各种证据,全力以赴地展示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关于对于司法鉴定存在疑虑者,应秉持以书面形式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之内提出的原则。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会要求鉴定专家提供相关的解释说明和补充材料。若在接到鉴定人员的书面对答之后依然存有质疑,人民法院将通知对此表示疑虑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人员出庭所需费用,同时通报鉴定人员出庭安排。
如若鉴定意见中存在无法通过补充验证、追加质证或重申质证等手段进行弥补的缺陷,可申请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若是因为鉴定结果出现错误而引起不满想要推倒重来,必须坚决主张申请重启鉴定流程。因此,力争获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认同与支持才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当事人不应仅仅停留在提交申请层面,还需为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实且具有说服力的理由,竭尽全力搜集相关证据资料。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