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姻期間負債處理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幾點應該注意:
首先,如果這筆債務是由夫或妻的個人原因而產生的,那麼其相應的賬務當然需要併入個人的財物來進行補償;
其次,在一對夫妻結婚前,由其中一方在婚姻內外所主張出來的貸項,如後續被用於改善家庭生計,則這筆負債將視為夫妻之間的共同責任,並應由夫妻共有的財產來予以支付;
另外,若配偶能夠證明該費用屬於另一方個人責任,或者債權人已知悉雙方已成為夫妻關係的情況下,仍誤信該負債屬於某一方的個人責任,則這樣的繼續處理方法也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來進行分析和協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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