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欠款来源系根据借款合约所产生,同时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利率,那么便可将此作为主要尺度来核算利息金额,债务人亦可据此提出利息请求权;
然而若欠款源自同类型的借款合约,唯独缺少了关于利率以及还款期限的详细约定,又会面临两种不同的情况:
其一,借款合约书中并未明确规定利率以及还款期限,当出借方要求借款人尽快偿还欠款之际,在合理期限范围内,如果借款人能够妥善地偿还欠款给债权人,那么债权人便不可再要求利息;
至于第二种情况,借款合约对利率与还款期限均未做任何书面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在出借人向借款人发出还款催告并给予恰当的期间之后,借款人仍然未能按时还款,那么此时债权人有权主张逾期利息,即便在此之前借款期内并未规定过应当支付利息甚至连还款期限都尚未明确规定。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借贷双方确定不支付利息或根本就没有任何关于利息的约定时,该规定仅适用于借款期内,但是对于逾期利息是否需要支付,无论借款期内是否存在有关利息的约定均不影响判断。
换句话说,即使借款期内已经明确约定了不支付利息或未作任何利息规定,同时也未曾规定还款期限,但只要在出借方进行催告并且给予了合理限期后仍未得到借款人的还款,意味着借款人已经构成了延迟履行债务的行为,因此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惩处,包括负责支付逾期利息等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专业解答欠款如来自有利息约定的借款合同,则按合同算息;若无约定利息或期限,债务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偿还则不计息。借款期内不付息或未约定利息,但逾期不还则构成违约,需承担逾期利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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