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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提及的“收购”内容,则包含了以营利或者个人用途等为目的的各类购买行为。
具体来说,“运输”这一概念不仅包含了直接携带、邮寄、依托他人或利用交通工具等方式进行运送的行为,同时还包括了将其进行加工、利用以获取利润的行为;而“出售”则不仅是指直接售卖行为,还包括了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加工利用活动。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3-26 12:42: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