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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怎么算

周* 内蒙古-兴安盟 税务信息查询咨询 2024.03.25 15:22:28 401人阅读

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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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税务处理的详细过程,我们通常会遵循如下步骤:
首先需要确定用以计算受托人当期销售同类消费品所应征收的消费税的销项价格。
若受托方在当月份确实已经售出相同类型的消费品,则我们应该以其实际售价作为消费税的基准;
然而倘若实际售价存在较大波动,例如出现高价与低价并存等现象,那么我们便应当按照各类售价的比例进行加权平均,以此方式作为计算消费税的基础。
第三种情况,即本月内受托方未能销售任何同类产品,或是售卖价格远低于市场常态并且无法给予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时,我们便需采取另一种计税依据,那就是"组成计税价格”进行相应费用的核算。
依照法定程序与计算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应为:
组成计税价格=(原材料采购总价+原材料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服务费用)/(1-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接着,我们需要在此基础上完成消费税应纳税款的精确计算。
在明确定义了受托加工物料的计税基础之后,便可根据当时所选用的消费税制度规定,利用规定的消费税税率计算得出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具体来说,有两种方法可以实现这一环节——按照销售额计算:
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另一方面,我们亦可运用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假如被委托加工的物资在回收后用于生产非应税的消费品或直接出售等情况下,相关的消费税是不被许可抵扣的,只能以总额形式进入回收物资的成本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024-03-25 15:52:20 回复

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的计算: 1、首先,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其次,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3、最后,在计税依据的基础上,就可以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由于消费税可抵扣,所以消费税不能计入成本。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如果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含税价(含消费税)作为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待完工产品作为最终的消费品销售时候,还会征收一遍消费税。这就形成了委托加工物资这部分重复征税。  
3、相关规定和计算方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且委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符合复合计税办法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根据国税发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国税发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如果属于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范围的赔偿金,应征收增值税。如果货物销售收入不能确认,纳税义务没有形成,此时,销货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就不属于随“价外向购买方收取”,仅作为一种违约赔偿,列为营业外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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